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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相關資訊

1.法源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公款業規範」

2.預算額度:新臺幣(以下同)7萬5千元

3.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且非營利性質之本國民間團體(補助規範第2條)

4.補助項目:與本分署都市規劃、區域計畫及沿海地區生態環境調查復育計畫等業務相關之研討會、座談會、工作坊、發表會、記者會、觀摩研習、成長營、演講等活動(補助規範第3條)

5.補助上限:每案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補助規範第3條)

6.補助內容:以印刷、文宣製作及舉辦演講、座談、工作坊研習之場地設備租金等作業費用(補助規範第4條)

7.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舉辦活動前向本分署提出申請本分署依據預算內容及經費核准情形儘速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補助規範第6條)

8.核銷期間:受補(捐)助對象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具領款收據、相關支用單據、成果報告(二份)、經費收支明細表(含各機關(構)、學校補助金額)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報事宜為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由本分署留存(補助規範第7條)

9.利益迴避: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10.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該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機關尚不負審查該對象是否為真實揭露之責任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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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ODT 點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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