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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劃業務項目

第二階段社會住宅土地盤點及先期規劃
為實現蔡總統居住正義政策,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計畫期程自106年至113年止,共計8年,第一階段目標預定於109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第二階段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含容積獎勵補充)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

一、第一階段係由地方政府主導,為配合加速社宅推動進度,第二階段則由中央主導、地方為輔。為達成第二階段(110-113年)目標,本分署自107年度即就新竹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及宜蘭縣等5縣市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以協助縣市及早規劃,並全面盤點各縣市國公有、國公營事業、公股公司、農會、水利會等單位土地資源,陸續在22直轄市、縣市盤點計565處土地。

圖1  社宅國家生產線
圖1 社宅國家生產線

二、優先選用土地約200餘處,由本分署辦理先期作業,進行跨部會土地協商、都市計畫變更、協助道路開闢、地上物整理等作業,並配合各地區社宅缺額持續滾動盤點、篩選適宜土地,俟土地確認可建築開發後,進行土地先期規劃(包括市場分析、房型設施需求等意見蒐集),即由內政部指示於全國22直轄市、縣市興辦社會住宅。

圖2  二階社宅規劃推動流程
圖2 二階社宅規劃推動流程

永續會國土資源與城鄉發展工作分組幕僚作業

擔任國土資源與城鄉發展工作分組幕僚作業,負責永續發展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項下具體目標及指標之訂定。我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核心目標(18項)、具體目標(143項)及對應指標(336項),分別於107年12月27日及108年7月1日核定在案,本部持續配合國家永續發展目標及行政院永續會政策推動國土及城鄉之永續發展。(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nsdn.epa.gov.tw/)

表1 核心目標11之具體目標、對應指標

具體目標 對應指標
11.1: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 11.1.1:社會住宅戶數及租金補貼戶數占弱勢家庭潛在需求戶數 的比例。(同指標1.4.4)
11.1.2:都市更新核定案件數。
11.2:為所有的人提供安全、可負擔、可及性高,且符合永續發展的交通運輸系統。包含改善道路安全、擴大公共運輸及滿足身障及老弱婦孺的運輸需求。 11.2.1:市區無障礙公車比例。(同指標9.3.1)
11.2.2:臺鐵月臺與車廂齊平的車站比例。(同指標9.3.2)
11.2.3:完成臺鐵車站無障礙電梯建置改善的車站比例(服務對象占全部旅客 比例)
11.2.4:高鐵增設列車無障礙座位電動輪椅充電插座的列車數。 (同指標 9.3.4)
11.3:建構落實民眾參與、具社會包容與永續發展的城市與鄉村的規劃與管理。 11.3.1:發展型使用土地增加率與人口成長率的比值。
11.3.2:推動參與式規劃,具民間參與規劃及管理機制且能經常 性民主地執行的都市及鄉村比例。
11.3.3: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11.4:積極保護我國文化與自然遺產以及在這塊土地上具有人民共同回憶與歷史軌跡的人文景觀。 11.4.1:用於維護、保護我國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人均總支出(政府年度決算數÷年度人口總數)。
11.5:降低各種災害造成的損失,特別需保護弱勢與低所得族群。 11.5.1:因重大災害死亡、失蹤及受傷之人數。(同指標1.5.1)
11.5.2:每年度重大災害造成的公共財物損失。(同指標1.5.2)
11.6:減少都市環境所造成的有害影響。包含空氣品質、水、其他都市廢棄物的管理。 11.6.1:垃圾回收率。(同指標6.d.1)
11.6.2: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同指標6.d.2)
11.6.3:空氣品質。(同指標3.9.1、6.c.1)
11.6.4:整體污水處理率。(同指標6.3.2)
11.7:提供滿足通用設計、安全、融和、可及性高的綠色公共設施與空間。特別重視滿足老弱婦孺及身障者的需求。 11.7.1:每人平均享有公園綠地面積。
11.7.2:公共場所受到身體傷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比率。
11.8:研訂全國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提升農地、工業區等土地使用效率。 11.8.1:研訂全國國土計畫。
11.8.2:維護供糧食生產之全國農地面積。
11.8.3:活化閒置工業區土地面積。
11.9:強化社會安全網,確保社會安定,加強治安維護工作,遏止暴力犯罪。(同具體目標16.1) 11.9.1:暴力犯罪發生數。 (同指標16.1.1)
11.9.2:查扣幫派犯罪組織不法所得。(同指標16.1.2)
11.9.3:防制洗錢,減少非法金流。(同指標16.1.3)
11.10:完善兒少保護體系,建構對暴力零容忍及支持兒少在家庭環境中穩定成長的社會安全網,維護兒少安全及加強人口販運防制。(同具體目標16.2) 11.1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戶內12 歲以下子女查訪率。(同指標16.2.1)
11.10.2:兒少保護案件結案後再通報率。
11.11:普及兆位元(Gbps)級寬頻聯網佈建。 11.11.1:普及兆位元(Gbps)級寬頻聯網佈建。
11.12:提高建築物節約能源減碳效益 11.12.1:住宅及商業部門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減碳效益。

內政部綠能推動工作小組幕僚作業

擔任本部綠能推動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係配合國家太陽光電2025年20GW之政策,彙整本部業管單位盤點潛力案場之情形後,提報行政院辦理進度。

土地適宜性評估作業

一、國土計畫部門空間發展公有及國營土地利用適宜性分析應用
為因應部門用地需求並促進產業活化發展,盤點及釋出公有及國營事業土地為近年來政策發展的重點,本案主要基於106-107年營建署城鄉分署對於「台糖不適農用土地」的分析架構,延伸考量納入國土計畫下之部門計畫、產業發展政策所提及之需地條件,配合公有及國營事業土地清冊進行適宜性評估,進而建立國公有及國營事業儲備用地資料庫架構及建置媒合儲備土地操作方式。(成果報告下載)

二、填海造陸工作計畫
本案為行政院祕書長107年9月25日院臺建字第1070198729號函會議紀錄指示本部就國土發展規劃之角度,以臺灣西海岸(除現有之台北港外,桃園南崁溪至高雄興達港間)為範圍排除環境敏感地區盤點填海造陸潛力區位,研擬以填海造陸作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之方案報告。於行政院108年7月24日召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填海造陸及去化管制機制第7次會議」獲原則同意,並依會議結論部會協商及修正後,本部於109年5月4日函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填海造陸工作之參考。嗣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需要,評估適合填地料源,續以辦理。

三、台糖公司不適農用土地案規劃案
就台糖公司所提供中南部地區部分不適農用土地,進行空間適宜性分析,透過蒐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發展政策項目及條件,媒合並合理規劃出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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