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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規劃業務項目

一、部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

  部訂計畫通盤檢討以下除淡海及高雄二處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由本署新市鎮建設組擔任窗口主辦外,其餘特定區計畫於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之都市計畫相關業務,包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新訂、擴大、檢討變更案之規劃草案、公告公開展覽、說明會及彙整公民團體陳情意見,以及受理各級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申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之認定審核等作業,由本分署擔任窗口主辦。

二、都會區域計畫

  依國土計畫法第八條規定,空間計畫體系可分為「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等二層級計畫,都會區域計畫屬全國國土計畫之一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擬定都會區域計畫,加強跨域整合,達成資源互補、強化區域機能,以提升競爭力,本分署透過「交通」、「產業」及「城鄉發展」三大面向,從中央部會及地方需求觀點,探討各部會及地方及無法個別單獨處理之空間議題,就土地適宜性、土地供給及區域資源有效利用角度作分析,並研提相關國土空間發展策略方案,以供全國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擬定都會區域計畫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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