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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服務-政風宣導:

都市計畫業務易滋生弊端之分析與防制對策專案報告
業務概況(自95年起)

一、研訂都市發展政策及法規
(一)制訂景觀法草案
94年3月7日研擬「景觀法草案」重行報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以透過政府部門訂定各項計畫實施景觀改善工作,積極改善環境景觀不良問題,並賦予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主動參與及申請辦理景觀改善工作,結合行政、專業與居民的共同參與,營造全民動員參與環境景觀改造之契機,改善過去民眾忽視環境景觀美化與維護之觀念,養成國民愛護及美化環境景觀之習性。

(二)增修訂都市計畫相關法規
1.94年3月7日研擬「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報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以加強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規劃與審議過程之民眾參與及公開化、透明化機制。

2.95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部分規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7點、「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6點及「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第35點規定,以肆應實際執行需要。

3.95年2月16日訂定發布「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以解決大部分國營事業土地面臨都市計畫變更所遭遇之問題,活化資產,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4.95年4月7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以配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之執行,提升公共設施利用率。

5.95年4月14日修正發布「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以配合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規定,並提高古蹟所有權人保存意願;並於96年5月11日修正發布同辦法第8條,以維護古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6.95年7月21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以因應相關行業設置經營、九二一災區重建及興辦公共設施拆除整建之需要。

7.96年2月9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其中增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持有年限須逾10年,始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避免有心人士於申請交換前收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確實保障持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人權益。

二、加速都市計畫實施與審議
(一)95年度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共計召開25次委員會議,審決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部核定之都市計畫案件計233件。較複雜之計畫案件,則先由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會討論。全年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共計召開222次。

(二)為配合災後重建需要,涉及都市計畫擬定變更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畫草案公開展覽15天後,報請本部召集二至三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95年共計召開1次聯席會議,審決計畫案件1件。

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城鎮地貌改造-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
(一)為強化推動與輔導學習機制,提升地方政府整體環境價值視野與能力,建立環境風貌永續經營發展體制,營造高品質、人性化生活空間與地方特色,有效吸引觀光及工商投資,提升競爭力,透過「政策引導型」設定重點補助原則與項目,對各地重要景觀據點進行計畫性、系統性之逐步整頓與改善,營造寧適優美之城鎮景觀。

(二)95年度編列補助預算19.038億元,補助25縣(市)政府辦理448項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其中補助辦理自行車道、人行步道、公園、廣場、景觀綠美化等設施設計或興建約149項、環境景觀總顧問及景觀綱要計畫30項、其他環境景觀改善計畫規劃設計與實質建設269項。

(三)在輔導地方政府提昇計畫執行能力方面,強調以「競爭」、「創新」、「參與」、「學習」為理念主軸,95年度辦理4場次不同主題之城鄉風貌宣導講習作業及座談會,並辦理六梯次實地訪查督導;為宣導城鄉風貌建設成果,激勵各級政府重視該轄區內人文環境、自然生態、生活文化等景觀風貌,舉辦第一屆「全國景觀風貌改造大獎」評選活動。

四、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之「營造都市社區新風貌計畫」
(一)為營造美麗具特色之社區景觀,塑造符合生態永續原則之社區環境,落實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規劃與環境營造,鼓勵採用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環境改善及社區無用設施減量,自95年度起「營造都市社區新風貌計畫」「納入「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辦理,以都市計畫地區為補助範圍。

(二)95年度編列補助預算2.19億元,補助25縣(市)政府及各社區團體辦理202項社區風貌營造計畫,包含補助辦理社區規劃師培訓畫及社區規劃師駐地輔導計畫19項、社區風貌營造計畫規劃設計與實質建設183項。

都市計畫業務可能衍生之弊失

案例一:地方行政首長勾結上級都委會委員,變更都市計畫不當圖利

蘇○○,○○縣前縣長〈53年到61年〉,60年間因涉及○○都市計畫公園用地變更案而被省府停職,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牽涉層級甚廣,包括50年代都市規劃界之專家張○昌、李○時、白○學等,喧騰一時。

案例二:民意代表兼任都委會委員,獲取不法利益

郭○○,前○○縣立委,79年間在縣議長任內,被控利用擔任縣都市計畫委員機會,參與審議○○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推動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辦理市地重劃開發,收取土地所有權人不當財物,獲取不法利益,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上市公司透過都市計畫程序發布不實訊息,炒作股票擾亂金融秩序

黃○○,前○○集團總裁,擬由○○縣政府以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計畫開發該公司土地,透過媒體發布利多消息,炒作股票掏空公司資產和超貸資金,股價崩盤,擔保品不足,以○○重劃區部分土地作擔保,以大量人頭戶和財務不穩的公司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影響國內金融秩序甚鉅,高等法院判決,依背信、侵佔罪判刑八年半,褫奪公權四年,罰金新台幣三億元確定。

案例四:地方首長未自行迴避採購三等親內親屬土地案圖謀私利

許○○,前○○市市長,被控在90年間利用市長職權,施壓下屬採購其子女與友人合資購買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土地作為該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保養場預定地,藉此圖謀私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該土地價購案議會不同意後,擬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建地,惟尚未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完成法定程序。

案例五:收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案獲取不當利益

游○○,○○房訊總經理,在「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施行前短期間內,大肆收購各地既成巷道用地。以短期間收購市值不到公告現值10%的既成巷道道路用地,申請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獲取不當利益,引發全國社會各界之議論;為避免有心人士於申請交換前收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本部已於96年2月9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其中增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持有年限須逾10年,始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確實保障持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人權益,防範類似弊失。

案例六:榮星花園開發案

周○○,前台北市議會工務審查委員會召集人,77年5月審查台北市政府的預算期間,卻藉機對榮星花園獎勵投資申請租用公地案提出附帶決議,杯葛榮星案過關,再向廠商僑福建設索取一千六百萬賄款。依圖利罪判處九年徒刑。市議會反對榮星案後,工務局也因此終止委託榮星案經營契約,議員收受賄款後便不再反對榮星案,明顯利用議員身分圖謀不法利益。

案例七:都市設計委員審議權限不應無限上綱

據建築師公會、建築投資公會多次反映「都市設計審議範疇不應溢於法外」之建議,部分地方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於審議都市設計案時,部分委員所提意見或有超出都市設計審議範疇者,或屬於無法量化表明者,如建築配置、高度、造型、色彩,未獲半數出席委員認同者,不應強行要求申請人配合辦理。

都市計畫業務之防弊意見:

一、落實公開化及透明化之都市計畫審議程序: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定期委員會議,業自83年6月起開放各新聞媒體記者旁聽自由採訪,並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另各直轄市及部分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亦已陸續採取相同之措施。

二、加強民眾參與:
為加強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功能,本部業通函各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確實注意在計畫區內之適當場所舉辦說明會、印製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之傳單,並請村里幹事轉發至計畫區內每一住戶;針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部分,目前宜研究將各該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通知單或各該都市計畫之內容,採用公告、網際網路、廣播、電視或個別通知等適當方式,週知因檢討變更導致權益變更之土地關係所有權人。

三、研訂各種審議作業規範,落實都市計畫審議及實施之公平性:
本部已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等,同時將繼續研訂其他相關審議規範,明定各種使用分區變更條件與準則,建立完整之都市計畫變更機制。

四、加強監督及防杜流弊: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除本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外,依法應辦理公開展覽,並應於公開展覽期間舉辦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本部業於84年9月通函各級地方政府不得聘任各該級民意代表兼任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目前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已無民意代表兼任都市計畫委員。

五、嚴格落實機密維護之觀念:
除例行之案例宣導及講習外,並應針對易於洩密的環節,加強策訂相關保密防弊措施,必要時亦應詳實考核相關人員,或個別實施保密觀念宣導,俾有效防微杜漸。

六、建構都市計畫公平、合理、透明化之審議機制:
有關「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94年3月7日重行核轉立法院審議,其修正重點如次:增訂都市計畫擬定前及擬定期間,擬定計畫之機關應以適當之方法,公開徵詢意見;增列都市計畫擬定後,除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外,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計畫內容廣泛周知;增列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應以公開方式為之;其審議進度、結果及其他相關資訊,除刊載各級政府公報或網際網路外,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廣泛周知之規定;加強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審查過程中之民眾參與機制;加強都市計畫擬定、變更過程之民眾參與機制;加強公開展覽期間計畫草案資訊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相關資訊之公開;加強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審議過程中之民眾參與機制。

七、推動各地方政府網頁建置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為加強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及資訊公開之目的,自96年元月起已在本署網頁建置「分眾導覽」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項目,期使民眾瞭解政府機關辦理都市計畫相關業務,達到計畫資訊公開之目的及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

八、落實「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杜絕不當擴增都市發展用地等: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應先提報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可;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辦理區段徵收;都市計畫書擬規定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如確屬可行後,始得報請核定據以執行。

未來持續工作重點

一、落實執行委員及幕僚人員迴避制度:
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時,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本部於年度都市計畫業務講習,均將上開規程第11條迴避條款之適用情況,列入講習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各級都委會委員,如對各都市計畫仍有意見,僅得要求列席陳述意見後退席,供審議參考。

二、建立都市計畫法令規章公開查詢制度:
本署已設置internet網址:http://www.cpami.gov.tw;本部主管之都市計畫法令、規範、解釋函及都委會委員名單、審議進度、會議紀錄,均已分別陸續上網,可供外界自由查詢;並推動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之修法作業,以加強規劃過程之民眾參與機制、資訊之公開及都委會公開審議制度之建立。

三、建立「都市計畫業務講習」制度:
藉由定期辦理各級都市計畫人員講習訓練,宣導最新政令,以灌輸正確法治觀念,提昇幕僚人員之專業知識與素質,增進處理業務能力,並能提出公正、客觀之初審意見,使委員更容易掌握案情,並經由委員會議之公平審議作出最適當之決議,提昇審議之效率。

四、檢討都市計畫,若經評估不可行之計畫案,應儘速檢討回復原都市計畫:
督促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各地區都市計畫書業已規定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或擴大都市計畫者,若經評估不可行者,應作整體重行評估,若再經評估為不可行,則應儘速檢討都市計畫,恢復原計畫。

五、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地區核准條件之門檻:
配合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作業,核實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都市土地)之核准條件,以提高門檻限制,落實「無具體開發計畫,即無新訂擴大擴大都市計畫」之政策,俾有效杜絕不當之都市發展及弊端。

六、健全回饋機制,獎勵容積時,應考量總量管制及合理性:
針對各類用地變更回饋比例,應全面檢討並做原則性規範,以期都市健全發展,並防範藉都市計畫變更獲取不當利益;加強容積總量管制,除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規定加速地區更新外,地方政府不得藉故於後續實施建築管理時,額外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及部分建築空間不計入容積之比例等方式增加容積,做為解決其他市政問題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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