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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0日起,濕地管理業務改由國家公園署承接辦理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及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自 112年9月20日施行,各行政規則涉及營建署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業經內政部112年8月28日台內法字第 1120400877號令定自施行日起,有關國土之規劃、利用、 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承接辦理;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業務,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承接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