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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人工重要濕地(地方級)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主旨:辦理「林園人工重要濕地(地方級)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案。
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0條及第1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於110年1月27起至110年2月25日止於高雄市政府公開展覽30日。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
訂於110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3時假高雄市林園區公所大禮堂舉辦。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依陳情意見表格式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高雄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供報內政部,俾供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