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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相關業務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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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都市計畫?
Q2:台灣的都市計畫類型有那些?其內容為何?
Q3:都市計畫的規劃作業程序包括那些?
Q4:民眾對都市計畫有意見時該如何陳情?
Q5:都市計畫樁位成果發布實施後,民眾認為有疑義時,其陳情程序為何?
Q6: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不符,應如何辦理?
Q7:修正都市計畫圖與原都市計畫不符應如何處理?
Q8:都市計畫樁測定經再複測決定,可否得再提異議?
Q9:辦理數值地形測量之效益為何?
Q10:本局辦理數值地形測量精度與程序之說明?
Q11:本局辦理數值地形測量之驗收方式為何?
Q12:何謂區域計畫?其制定目的為何﹖
Q13: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為何﹖各機關間如何分工﹖
Q14:台灣地區共有幾個區域計畫﹖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何﹖範圍為何﹖
Q15: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組成為何﹖其任務為何﹖
Q16:台灣四個區域計畫及第一次通盤檢討何時公告﹖何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
Q17:區域計畫所謂限制發展地區為何﹖可發展地區為何﹖
Q1:什麼是都市計畫?
依我國<都市計畫法>的解釋,則指「都市計畫係在一定地區內對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 (都市計畫法第三條)。其終極目標在於改善居民實質生活環境,基本理念則在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原則和方法以提高都市資源的經濟效益與合理利用、改進土地使用模式、建設公共設施,使都市依理想的發展過程,達成一個適於居住、工作、遊憩的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

Q2:台灣的都市計畫類型有那些?其內容為何?
(一)依計畫性質區分
我國現行的都市計畫依計畫的性質劃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等三種類型:
1.市鎮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規定,以下地區應擬定市鎮計畫:
(1)首都、直轄市、省會、省轄市、縣(局)政府所在地。
(2)縣轄市鎮、其他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鄉)計畫之地區等地方。
例如台北、基隆、彰化、三重都市計畫等。
2.鄉街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規定,以下地區應擬定鄉街計畫:
(1)鄉公所所在地。
(2)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地區。
(3)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地區。
(4)其他經省、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例如龍潭、二水、後壁都市計畫等。
3.特定區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為發展工業或為保特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劃定之特定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例如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或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等。
(二)依計畫位階區分
都市計畫又依位階區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兩種,其中特定區計畫得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併擬定。
1.主要計畫
主要計畫為都市實質發展所擬定的指導性計畫,具有綜合性、一般性及長期性及全盤性等特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主要計畫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2)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3)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4)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5)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6)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7)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8)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9)實施進度及經費。
(10)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2.細部計畫
細部計畫為主要計畫範圍內一部分地區更詳細的實質計畫,其依主要計畫的指導,對地區作更詳細的規劃,具有執行性、具體性、中短期性及局部性等特質。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細部計畫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計畫地區範圍。
(2)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4)事業及財務計畫。
(5)道路系統。
(6)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7)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依擬定時機區分
若依計畫擬定的時機來看,都市計畫原則上分為以下三種擬定方式:
1.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依<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申請通過之未擬定都市計畫地區或都市計畫擴大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擬定新訂或擴大市鎮計畫、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
2.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段時期後,應根據發展的實際狀況及參考民眾建議進行檢討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即規定,我國都市計畫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此外,該辦法並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辦理事項及檢討標準等訂有詳細的規定。
3.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由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除了於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可以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的內容外,<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當有以下四種情況時,都市計畫得迅行辦理變更:
(1)遇到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
一般而言,個案變更即屬配合上述情況,所辦理都市計畫內容的局部修正或變更。
以上所述各類型的都市計畫,可以彙整如下圖所示。


Q3:都市計畫的規劃作業程序包括那些?
就目前台灣的都市計畫實務,一個完整的都市計畫規劃過程大致可分為如下幾個步驟(但仍會視計畫的性質及是其他特殊要求而有所不同):
(一)工作計畫的擬定
首先必須擬定工作計畫,敘明工作的內容,包括規劃性質、範圍、目標、內容、工作期程及所需經費等,一旦工作計畫確定,即可開始著手進行劃工作。
(二)資料蒐集及調查
為掌握規劃範圍的發展概況,規劃人員必須進行相關資料的蒐集及調查工作,如赴地方政府取得人口、產業、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等資訊,同時至規劃範圍及其鄰近地區從事一手資料的調查,如土地使用現況、交通量調查等,必要時亦得與當地民眾進行非正式的訪談,以初步瞭解地區的發展情形。
(三)發展現況分析及預測
就蒐集及調查所得來的資料,進一步分析解讀,如地區特色、人口成長趨勢、產業發展、土地使用、交通運輸等概況,接著再利用取得的資料,以定性或定量的方法,預測規劃範圍未來的發展趨勢,如人口及交通量的成長、地區未來的發展型態等。
(四)都市發展課題、策略及目標的研擬
規劃人員利分析及預測所得資料,透過專業的判斷,歸納規劃範圍可能面臨的都市發展課題,並針對此些課題提出可行的改善策略,以作為往後從事實質規劃時的參考依據。此外,對於規劃範圍未來都市發展的目標,亦應先予研擬,藉以初步勾勒地區未來的發展願景。
(五)舉行會議與民眾及公部門初步溝通
規劃單位彙整現階段的工作成果,以舉辦座談會及公共設施協調會的形式,分別與當地居民及公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在民眾座談會部分,除向民眾簡報計畫的性質、地區發展現況、發展課題、對策及目標外,更重要的是聽取民眾的意見及告知其在規劃過程中如何參與意見及提供建議;而在公部門的公共設施協調會部分,主要則是邀集與當地發展相關之機關,包括各級政府及公用事業單位,就地區發展所需之公共建設進行協調溝通,並達成如何相互配合的共識。
(六)計畫方案的研擬
規劃人員此時開始依先前各步驟所取得的資訊及確立的策略及目標,研擬整體的都市發展計畫方案,並應提出幾個替選方案。原則上整個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如下幾項:
1.都市發展構想
2.計畫範圍、年期、人口
3.土地使用計畫
4.交通運輸系統計畫
5.公共設施計畫
6.都市設計
7.都市防災計畫
8.事業及財務計畫
9.其他,包括如觀光遊憩計畫或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等。
(七)計畫方案評估、選定及修改
針對研擬完成的幾項計畫方案,就可行性(如財務可行性、政治可行性、法令可行性及民眾接受度等)及達成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最後擇定方案及進行必要之修改,正式確定計畫草案。
(八)計畫草案的公開展覽及說明
計畫草案在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於地方政府(包括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30天。而在公開展覽期間,規劃單位並應舉辦說明會,向當地民眾說明計畫草案的內容。任何公民或團體同時亦得提出書面意見給各級政府,供作未來計畫審議時的參考。
(九)計畫草案審議
接著都市計畫草案即送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而計畫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會在規劃單位、都委會、公部門、及社會大眾不同意見的交換中,不斷進行修改及補充,最後始能獲得確定。
(十)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
都市計畫草案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得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而都市計畫內容的各項管理規定(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都市成長管理等)即開始生效,而相關建設亦得據以落實執行。
(十一)計畫實施後的檢討與修訂
由於規劃是一種動態而不斷回饋修正的過程,因此都市計畫在發布實施後,亦應隨著都市及社會發展的變遷進行檢討修正。例如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以及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的個案變更等,都是為使都市計畫能因應實際發展需要調整修正的一種制度設計。

Q4:民眾對都市計畫有意見時該如何陳情?
(一)陳情的時機
1.都市計畫規劃前辦理公告徵求人民團體意見時
一般在開始辦理都市計畫時,會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公告辦理徵求人民團體意見,人民或團體即可以於此時將意見以書面送各該管政府做為規劃參考。
2.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期間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而任何公民或團體即可以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二)陳情的對象
台灣的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在地方為縣市政府的城鄉發展局、工務局、建設局或觀光局等。在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中,民眾即得逕向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書面陳情。

Q5:都市計畫樁位成果發布實施後,民眾認為有疑義時,其陳情程序為何?
都市計畫樁公告完成法定程序後,據以辦理公共設施開闢及地籍分割,惟民眾認為有疑義,其陳情程序應依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先向樁位管理機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土地權利關係人對複測結果如仍有異議,應以書面檢同複測結果向該管上一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再複測辦(詳該管理辦法第八、九、十條)。

Q6: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不符,應如何辦理?
1.按都市計畫核定公佈實施後,豎立樁誌計算座標,以為茲後公共設施闢建主要依據。
2.地籍圖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分割線亦係依公佈實施之都市計畫樁位成果據以辦理分割。
3.故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如有不符,應依都市計畫圖據以檢測都市計畫樁位,成果無誤後,修正地籍分割界線,如有「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已依指定建築線建築完成者與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且超過許可誤差時,始得依該項規定處置後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樁位。

Q7:修正都市計畫圖與原都市計畫不符應如何處理?
如修訂都市計畫之說明書未敘明修正變更事項者,仍應以原都市計畫圖旨意為準,據以修訂不符之都市計畫圖。

Q8:都市計畫樁測定經再複測決定,可否得再提異議?
經司法院以釋字二七三號解釋略以:人民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應受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保護,因樁位測定錯誤,致特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權益遭受侵害時救濟途徑,亦應受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保障。不得限制其提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得依法提出訴願,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Q9:辦理數值地形測量之效益為何?
舊有之都市計畫地形圖因其圖紙伸縮影響、比例尺過小與精度不可靠已不適合當前國家經濟建設快速發展應用,並為杜絕民間紛爭及施政資訊電腦化之需求,以數值方式表現測量資料,以達測量資料多目標應用、保管更新便利之目的。且可節省公帑,縮短施工期間。

Q10:本局辦理數值地形測量精度與程序之說明?
本局辦理數值地形測量平面控制係採用TM二度分帶97座標系統,高程控制則採用台灣高程控制點系統。已知控制點檢測精度高於一萬分之一,已知水準點檢測應小於12mm√k,主導線應以網形平差計算,其位置閉合差不得大於八千分之一,支導線平差前之位置閉合差應小於五千分之一,地形圖精度為地物位移量25公分以內,其程序則為作業準備→導線及水準測量→精度檢核→碎部地形測量→電腦編輯→地形圖初繪→實地查核→補測修正→電腦修繪與建檔→地形圖輸出。

Q11:本局辦理數值地形測量之驗收方式為何?
1.進度方面:工作展開後,本局即派員進駐工地,依明定之作業規範及督核抽驗辦法規定執行逐日及各階段進行控管工作,俾免影響計畫推展。
2.控制網部分:依規範檢查控制網是否嚴謹,已知點檢測是否依規定辦理並辦理該部分驗收事宜。
3.控制測量部分:除由督核人員隨時檢查各項作業是否依規範執行外,並俟該部分完成後即作內業核算成果是否符合規範作業要求。
4.辦理碎部地形測量,進行該部分時除由督核人員檢查每日進行之成果外,並由驗收人員不定時階段性抽驗及最終竣工驗收,以期數值地形測量成果精良,可提供多目標工程應用。

區域計畫Q&A(第一課)
Q12:何謂區域計畫?其制定目的為何﹖
(一)所謂區域計畫,係指政府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害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二)制定區域計畫之主要目的,乃是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

Q13: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為何﹖各機關間如何分工﹖
(一)主管機關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四條之規定,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二)各機關分工
1.在內政部,區域計畫之規劃、擬定、變更、核定、公告及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之督導、協調、推動,由營建署主辦;各種使用地編定與使用管制,由地政司主辦。
2.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區域計畫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之督導、協調、推動,由工務、建設或城鄉發展單位主辦;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與使用管制,由地政單位主辦。

Q14:台灣地區共有幾個區域計畫﹖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何﹖範圍為何﹖
目前台灣地區共有四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均為內政部。各區域計畫之計畫範圍:
(一)北部區域: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宜蘭縣等七個縣市。
(二)中部區域:台中市、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及南投縣等六個縣市。
(三)南部區域:高雄市、台南市、嘉義市、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澎湖縣等八個縣市。
(四)東部區域:花蓮縣、台東縣等兩縣。

Q15: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組成為何﹖其任務為何﹖
(一)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組成
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以審議區域計畫及相關事宜。
目前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共有二十一位。由內政部部長擔任主任委員,內政部營建署長擔任委員兼執行秘書。另有學者專家委員七人;相關機關代表委員,包含行政院經建會、農委會、衛生署、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財政部、國防部、及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等機關之代表。
另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核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二)區域計畫委員會的任務
1.區域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2.區域計畫之檢討改進事項。
3.區域計畫有關意見之調查徵詢事項。
4.其他有關區域計畫之交議或協調事項。

Q16:台灣四個區域計畫及第一次通盤檢討何時公告﹖何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
(一)四個區域計畫原擬訂計畫及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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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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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計畫
公告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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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通盤檢討
公告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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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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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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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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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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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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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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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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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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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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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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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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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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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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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處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辦理情形
本局自91年度起開始辦理四處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相關工作,民國94年2月至4月間完成各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規劃草案,同年3月至7月陸續辦竣部門協商會及各縣市說明會,目前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規劃草案已於95年12月間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定,至其他三處區域計畫將再參卓部門協商會議、縣市說明會及區域計畫委員會針對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中有關各區域間共通性議題決議情形進行修正,並提請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備及發布實施。

Q17:區域計畫所謂限制發展地區為何﹖可發展地區為何﹖
區域計畫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並充分兼顧各產業與都市發展所需用地。故依據土地資源之主客觀因素劃歸以下二類地區:
(一)限制發展地區
本地區以資源保育為原則,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興辦穿越性道路、公園、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等或其他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及為維護水源必要之道路外,不得從事其它土地開發行為。前項必要之建築或設施,應以不破壞原生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原則。其劃設範圍為:
1.重要水庫集水區。
2.生態保育地區:包括(1)自然保留區、(2)沿海自然保護區、(3)野生動物保護區、(4)國家公園管制區、(5)經其他法定計畫劃設之保護區。
3.山坡地加強保育地區。
4.森林區。
5.活動斷層。
6.古蹟遺址。
7.其他依法劃定應予禁止開發或建築之地區。
(二)可發展地區
除前述限制發展地區外,其餘土地屬可發展地區。惟為避免開發行為破壞生態資源或造成環境災害,凡該地區開發行為,須考量環境資源之限制因素,循開發許可方式進行。本地區環境限制因素包括:
1.地下水補助地區。
2.山坡地潛在災害地區。
3.水源保護地區。
4.洪害地區。
5.地層下陷地區。
6.核電廠管制地區。
7.航空噪音管制地區。
8.優良農地。
9.其他依法劃定應予限制開發或建築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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