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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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 (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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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計畫規劃]  [海岸規劃]    [國家重要濕地評選]

 

、區域計畫規劃

依區域計畫法第3條所稱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臺灣地區目前分為北、中、南及東部等四處區域計畫。係分別於71年至73年間發布實施,其中,北部及南部區域因包括臺北市及高雄市該二院轄市,爰由內政部擬定,而中部及東部則由臺灣省政府擬定。之後四處區域計畫又分別於84年至86年間發布實施第1次通盤檢討。

自第1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因屆滿5年,乃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於91年起開始辦理第2次通盤檢討,至94年2月至4月間完成4處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規劃草案, 94年3月至7月間辦竣部門協商會及各縣市說明會。

其後,中部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規劃草案,經 95年12月28日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96次會審定,於 96年6月6日 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經建會於 96年9月6日 召開會議討論,本部據以修正計畫後,於 97年6月18日 再次報請行政院備案。

南部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草案部分,則於96年4月起提報區域計畫委員審查會議,目前業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二度報請區委會審議。

北部及東部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亦參酌中部及南部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共通性議題決議情形研提草案中,後續準備提請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以下就第1次通盤檢討重點及第2次通盤檢討重點臚列如下:

(一)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重點,主要包括:

1.將土地劃分為限制發展地區及可發展地區。

2.劃設未來都市化發展預留地區。

3.訂定申請分區變更程序及書圖要件的原則規定,擴大實施開發許可制。

4.加強管制山坡地開發行為。

5.加強鄉村區公共建設,縮小城鄉差距。

6.配合亞太營運中心計畫,推動區域開發建設。

7.都市計畫應遵循指導(新訂及擴大都市計畫應徵得區委會同意、開發都市及住宅採總量管制之成長方式)。

8.加速次區域中心建設。

9.調整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二)區域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草案)重點,主要包括:

1.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2.落實國土保育與防災政策

(1)結合「國土計畫法(草案)」之精神

(2)落實「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

3.加強對海域、海岸、離島管理

4.有效指導區域土地開發利用

(1)劃設「優先擬定計畫地區」

(2)建立區域建設及都會區建設指導機制

(3)研擬產業園區發展策略

(4)訂定鄰避性設施空間規劃原則

(5)訂定非都市開發景觀與建築管制指導原則

5.建置區域規劃資訊系統資料庫

(1)配合國土規劃資訊系統之整合建置計畫,於本次通盤檢討,建立區域規劃基本資料及加值資料資料庫。

(2)建立之資料庫,供未來國土計畫、都會區域計畫及特定區域計畫規劃之規劃資料庫。

 

中臺灣369整體空間發展構想圖

 

、海岸規劃

臺灣地區四面環海,沿海地區資源甚為豐富與多樣化。行政院於73及76年間公告實施「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做為淡水河口等12處保護區之管理依據,惟因近年來環境變遷,為落實沿海地區整體規劃及資源永續管理,並配合「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與「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行動計畫等政策,及內政部研訂之「海岸法」(草案)中有關海岸保護與管理相關策略與理念,本署自90年度起分三階段進行「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通盤檢討作業。

本次通盤檢討以「提高自然海岸的比例,維護海岸環境永續發展」為願景,除原計畫劃設之12處沿海保護區外,並參採相關單位依法劃設之海岸保護(育)區、未有保護措施之其他海岸地區及澎湖地區為檢討範圍。本次經套疊海岸資源並檢討分析後,沿海保護區調整為17處;並將海岸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之土地利用管理事項調整為限制不當土地開發利用,並不影響養殖、漁撈等作業,更與漁業權核發毫無關聯。

本次通盤檢討作業於94年8月間完成草案後,於同年 9月30日 舉辦海岸土地利用研討會、95年2至4月辦竣8場縣市說明會、95年7月起迄今已完成16處海岸保護區範圍、資源勘查及與縣市政府研商會議,嗣後並將召開部會協調會議。

本案將參酌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意見,配合國土復育海岸保護地帶劃設作業,修正完成計畫內容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及公告實施;並將配合各區域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予以斟酌納入,以做為後續執行之依據。

三、國家重要濕地評選

在台灣廣袤濕地環境系統中,從沿海泥質灘地、河口、沙灘,沿河川上溯,內陸窪地、漁塭、水稻田、埤圳、水庫、自然湧泉、高山湖沼等,彼此連串成綿密的「濕地網絡」,為孕育台灣豐富生物多樣性的重要關鍵地區。

爰此,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生物多樣性組,指定內政部「完成重要濕地與珊瑚礁區域分布圖」,以落實國土資源永續發展理念,並對重要生態關鍵地區加強保育與復育,以維護並保育生物多樣性環境,確保未來永續發展根基。

本次評選作業於95年10月邀集專家學者、部會代表及相關NGO團體計15位,組成內政部「國家重要濕地評選小組」。96年4月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初選作業,並於96年10月至11月辦理現場會勘,並於96年12月辦理複選會議,複選結果為:國際級2處、國家級41處、地方級32處,該75處濕地面積共 44,378公頃

96年12月19-20日假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辦理「全國公園綠地會議」,會中舉行「國家重要濕地」授證典禮,將相關獎牌頒給各縣市政府,並宣讀「台灣濕地保育宣言」。

經由2007年全國公園綠地會議,各界已凝聚濕地保育、復育與教育(濕地三育)共識及今後全國各界共同努力推動的重要方向如下:

(一)在環境基本法「永續發展」原則下,尊重濕地自然演替,降低不必要人為干擾,並有效協調經濟發展部門建立共識,合理調整國土資源保育與利用政策。

(二)建立濕地銀行機制,藉由生態補償及知識資料庫加值利用,達成濕地零損失目標。

(三)定期辦理國家重要濕地評選,優先將重要濕地與生態敏感地區劃定為國土保育地區,建立全國濕地生態網絡及濕地銀行。

(四)完成國土三法立法程序,修訂相關保育法令,建立我國濕地保育法系。

(五)檢視既有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行動計畫」,循程序提出增修方案,落實國家重要濕地「濕地三育」行動。

(六)促動社區參與濕地三育,並結合當地學術研究團體及NGO團體辦理濕地復育、經營管理維護、監測與評估、生態導覽及教育解說活動,建立志工人力系統,擴大認知濕地重要性,使生態環境文化的價值得以再生。

(七)強化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展現台灣經驗與價值,爭取國家會員資格,善盡國際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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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檢舉電話:(02)27810850政風檢舉電子郵件信箱:athic@tc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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